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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29條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申…
- 第130條申請專利之設計,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設計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原申請案再審…
- 第131條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
- 第132條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原申…
- 第133條說明書及圖式,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
- 第134條設計專利申請案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
- 第136條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
- 第137條衍生設計專利權得單獨主張,且及於近似之範圍。
- 第138條衍生設計專利權,應與其原設計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原設計專利權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條第…
- 第139條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更正,除誤譯之訂正…
- 第140條設計專利權人非經被授權人或質權人之同意,不得拋棄專利權。
- 第141條設計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一、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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