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第131條 法規:專利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專利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設計專利 第131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