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6條 法規: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6條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且無資力繳納專利年費者,得逐年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免收專利年費。申請免收專利年費者,應檢附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並應於下列各款規定之期間內為之:一、第一年之專利年費,應於核准審定書或處分書送達後三個月內。二、第二年以後之專利年費,應於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或期滿六個月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