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五章 附則 第49條 申請商標及辦理有關商標事項之證據及物件,欲領回者,應於該案確定後一個月內領取。前項證據及物件,經商標專責機關通知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者,商標專責機關得逕行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