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法規:商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母法 第二章 商標申請及審查 第27條 申請分割註冊申請案者,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分割件數及分割後各商標之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分割後各商標申請案之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重疊,且不得超出原申請案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範圍。核准審定後註冊公告前申請分割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註冊費,商標經註冊公告後,再進行商標權分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