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97條 法規:商標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