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67條 法規:商標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標 › 第六節 廢止 第67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於廢止案之審查,準用之。以註冊商標有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廢止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商標權人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提出使用證據者,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