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第32條 法規:商標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相關法規 商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商標 › 第二節 審查及核准 第32條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予核准審定。經核准審定之商標,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發給商標註冊證;屆期未繳費者,不予註冊公告。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前項所定期限繳費者,得於繳費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繳納二倍之註冊費後,由商標專責機關公告之。但影響第三人於此期間內申請註冊或取得商標權者,不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