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商標專責機關應刊行公報,登載註冊商標及其相關事項。前項公報,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實施日期,由商標專責機關定之。
- 第12條商標專責機關應備置商標註冊簿及商標代理人名簿;商標註冊簿登載商標註冊、商標權異動及法令所定之一切事項,商標代理人名簿登載…
- 第13條有關商標之申請及其他程序,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商標專責機關之文書送達,亦同。前項電子方式之適用範圍、效力、作業程序及其他應…
- 第14條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 第15條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 第16條有關期間之計算,除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外,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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