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4條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者,應即實施查扣,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