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3條 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書,應填報下列事項:一、進口人姓名、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二、貨品名稱、廠牌或廠名、型號及序號。三、生產國別。四、數量及單位。五、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六、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其許可或備查字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