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27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7條 本條例施行前,事業已有其他非主管機關所發之識別碼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