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26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預錄式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領取製造許可文件;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未經許可。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製造空白光碟之事業,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屆期未申報者,視為未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