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21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2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而輸出或輸入製造機具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補辦登記;屆期未補辦者,應按次限期補辦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補辦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