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16條 法規:光碟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16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製造許可文件所載之場址製造預錄式光碟者,應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拒不遵從者,應再次令其停工,並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再不遵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