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二章 用水申請 第6條 用戶申請過戶或停止用水或撤除用水裝置,應於一週前填具申請臺中分處核辦,如水錶及用水裝置器材等,係向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租用者,應俟清算收回後始得解除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