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八章 違章處理 第34條 用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按當月水費收取五倍至十倍違罰金,並得予以停水處分。一、私自裝設移動變更外線裝置或於水錶前另設水管者。二、私自竊取用水者。三、妨礙水錶效能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以圖減少用水量者。四、故意破壞水錶之封印者。五、用戶之內線設備妨礙正常供水效能,或將水管接入增壓設備,及熱水鍋爐不潔處所,經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通知撤除改裝未經照辦者。六、擅將給水轉售他人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