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開發投資興建人應於簽訂開發投資興建合約後三十日內簽訂土地租約,依約繳付租金。
- 第11條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前項…
- 第12條社區之綠地、道路及後巷使用土地,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攤租。
- 第13條出租土地之地價稅由園管局或分局負擔,其他法定稅捐及工程受益費等,由開發投資興建人繳納或攤付。
- 第14條開發投資興建人租用之土地,應自土地租約簽訂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核定開發投資興建計畫申請建造執照;不能於期限內申請時,應敘明…
- 第15條開發投資興建人對承租土地範圍內地上改良物及廢棄物應自行拆除及清理,園管局或分局不負擔任何費用。
- 第16條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
- 第17條承租人於租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已繳租金不予發還:一、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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