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管理處或分處辦理開發投資興建人甄選時應成立甄選小組。前項甄選小組應設置成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所在區管理處處長或分處分處長為成員並擔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管理處或分處相關單位主管、外聘之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