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土地租用與管理 第16條 開發投資興建人施工途中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繼續興建時,得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停工,另行協商善後事宜;因開發投資興建人之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而致園管局或分局發生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並由園管局或分局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及無償取得未完成建築物所有權,或由開發投資興建人自行拆除所有工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