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三章 社區土地租用與管理 第11條 社區土地租期訂為二十年以下,期滿原承租人得申請續租;期滿若不續租,地上建築物,得由園管局或分局依重建成本折舊後取得。前項原承租人申請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向園管局或分局提出。第一項所稱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標的相同或類似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