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7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7條 承租人應於訂約之日起,依約繳交租金及擔保金。前項擔保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第一項租金應逐期依約定日期繳交;擔保金應於租約終止,且無應負擔保責任事由發生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租賃契約,應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