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4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協議價購徵收或聲請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出租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4條 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三、承租或承購資格。四、承租或承購手續。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