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加工出口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他保稅區未受海關監管之廠商時,比照進出課稅區廠商之規定辦理。區內事業無保稅貨品進出園區者,不適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