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6條 經由在香港或澳門投資事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仍適用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