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31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3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績效考評會之審查意見,依約要求執行單位於一定期限內改善。本部或所屬機關於執行單位未依期限改善時,經績效考評會審議後,得依個案情節輕重,限制其於一年至五年內,不得申請科技專案。執行單位於前項停權期間屆滿後重新申請科技專案者,應再次接受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評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