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三章 申請及審核程序 第16條 符合本辦法申請資格者,應依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作業流程、表件格式、費用標準及其他相關規定,研提計畫書,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應先依其評審制度,進行初步審查,並於申請時併提評審報告。二、為進行檢測、認驗證、實驗生產或試量產而建置研究設施或設備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要求申請者研提營運計畫書。申請創新前瞻類科技專案者,進行前項第一款之審查時,本部得推薦代表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