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投資目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21條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21條
法規: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2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第20條
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
投資人實行出資後,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16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
第17條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國內人民所經營之事業同。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
第19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
第20條
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登記之方…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