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20條 法規: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20條 華僑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登記之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