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8條 法規: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8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照鼓勵華僑及旅居港澳人士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自備外匯輸入物資來臺舉辦生產事業辦法及華僑回國投資辦法來臺投資之華僑及其所舉辦之事業,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