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第12條 法規: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