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母法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16條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計價,經審定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行審定之:一、產業園區開發成本變動。二、產業園區用地經核准變更規劃。三、經濟景氣或附近地價變動,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