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母法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1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屬非都市土地者,於公告時得由公告機關同時轉知當地地政機關,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