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44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九章 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 第44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產業園區時,區內仍維持原有產業使用之土地,其所有權人應按所有土地面積比率,負擔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產業園區開發建設費用,由開發產業園區之各該主管機關審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