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4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二章 基本方針 第4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後一年內,行政院應提出產業發展綱領。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報行政院核定,並定期檢討。各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推動所主管產業之發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