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第18條 法規:產業創新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相關法規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1090305訂定)相關 第五章 產業人才資源發展 第18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產業人才職能基準。二、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業務。三、促進前二款事項之企業採納、民間參與及國際相互承認。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之運作機制、品質規範、能力鑑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撤銷與廢止、民間能力鑑定之採認與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