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8條 法規:外國人投資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8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