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6條 法規: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臺灣地區產業者,於前項技術引進計畫書中應載明如何執行安全保密之各項措施。第一項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之內容與格式及相關文件,由投審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