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5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以不妨害國家安全及經濟發展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