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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投資目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
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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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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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執行單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一、引進大陸地區有關技術。二、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來臺指導或從事與前…
第5條
臺灣地區財團法人研究機構、農業、工業、礦業、營造業或技術服務業,因研究開發或產業發展特殊需要,須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
第6條
依本辦法規定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應備具申請書表、技術引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投審會提出申請。與國防部簽有生產軍品合約之…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引進大陸地區技術人才,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引進人才之資料應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詳列,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二…
第8條
引進之人才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逾半年者,得准許其配偶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同行來臺;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原申請者負責其本人及其…
第9條
技術引進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原料、零組件或產品雛型經於技術引進計畫書中載明品名、規格及進口數量並經許可者,得依臺灣地區…
第10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第11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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