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投資目 第10條 經許可引進大陸地區產業技術者,就該技術之引進,僅得支付一定技術報酬金,不得約定在臺灣地區作為股本投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