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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產業目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9條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第9條
法規:
營運總部認定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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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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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司最近一年之營運規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營運總部認定函:一、僱用國內員工人數每月至少達五十人;其中大專以上畢業人員,…
第3條
前條所稱國外關係企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一、營運總部持有該企業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企業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第4條
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認定營運總部,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會計師簽核:一、正式員工之學歷、勞健保之清…
第5條
公司掌控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各項營運範圍,應符合下列業務活動內容,並檢具證明文件:一、掌控經營策略訂定:(一)須統籌…
第6條
公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一份,向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但公開發行公司無須檢具第四條規定…
第7條
公司取得營運總部認定函,得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申請適用優惠措施。
第8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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