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8條 依本辦法執行查核及獎勵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