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足資辨識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有洩密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法律處罰或懲處。檢舉人之檢舉書及其他資料,除有必要外,不得附於調查案卷內,並應以密件保存,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