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6條 第四條之獎勵,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一次,並得依當年度檢舉人檢舉案之數量及重要性給予不同等級之獎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