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檢舉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勵。但已聲明放棄者,不在此限。前項獎勵方式,包括給予獎狀、獎牌、獎品或獎金。二人以上聯名檢舉,或二人以上分別對同一案件檢舉者,應個別給予獎勵。依本辦法給予之獎勵,經通知檢舉人領取,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