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檢舉未登記工廠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3條 檢舉前條未登記工廠應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記載下列事項,檢具證據資料,向該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二、疑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未登記工廠廠名、廠址(位置)、負責人姓名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