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優惠電價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公用售電業對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除用電超出契約容量部分依電價表計收外,其電價依電價表之百分之八十五計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