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7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二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第87條 架空線路與鐵路軌道平行或交叉時,距最近軌道上方六.七公尺或二十二英尺以下範圍,支持物所有部位、橫擔、地錨支線及附掛設備,與軌道之水平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一、與最近軌道水平間隔保持三.六公尺或十二英尺以上。二、前款規定之間隔,若經鐵路機關同意後得予縮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