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5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二節 架空線路之支持物與其他構物間之間隔 第85條 支持物與消防栓之間隔不得小於一.二公尺或四英尺。但有下列情況者,不在此限:一、若情況不允許者,其間隔得縮減為九百毫米或三英尺以上。二、經當地消防機關及電桿所有權人雙方同意者,其間隔得予縮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